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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補償金」與「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之比較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第6項補償金與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比較表
項目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增發補償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6項再一次補償金 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法令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暨施行細則第20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6項暨施行細則第20條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及條件 退休規定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退休者。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退休者。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退休者。
退休金種類 限於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兼領者按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之。 限於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兼領者按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之。 不論退休金種類,均可核發。
任職年資 84年6月30日以前之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 84年6月30日以前之舊制年資未滿20年,且新、舊制年資合計未滿26年者。 具有84年6月30日以前之舊制年資者。
給與種類 一次或月 一次 一次
基數計算方式
  1. 擇領一次補償金者:
    按舊制未滿15年之年資,每減1年,增給半個基數。
  2. 擇領月補償金者:
    按舊制未滿15年之年資,每減1年,增給0.5%之月補償金。
  1. 前段增發補償金:
    按新舊制任職年資合併計算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每滿半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發給3個基數。
  2. 後段減發補償金:
    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第21年以後之年資,每實滿1年減發0.5個基數,至26年者,不再增減。
以核定之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為補償金基數。(於84年7月1日以後由教育人員轉任者,其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年資,得計至85年1月31日止。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退休人員應依本表備註二規定辦理。)
年資計算基準 核定年資 前段加發:繳費年資
後段減發:核定年資實滿12個月
核定年資
基數內涵 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2倍 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2倍 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15%【按無條件進位】
支給機關 舊制退休金支給機關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舊制退休金支給機關

備註:
一、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再(轉)任公務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前次退休(伍)之舊制年資,應與重行退休之舊制年資合併計算後,始得依規定核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第6項補償金。另無舊制年資者,不合發給上述補償金。
二、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退休或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資遣或比照辦理資遣規定之基數內涵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年資,以及因機關改制(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所屬等機關)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核給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暨其所屬非簡薦委官職等人員,亦不得核發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銓敘部歷來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第6項補償金函釋摘要
函釋日期字號 內容摘要
85.10.21
85台特二字第1361431號書函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規定之增發補償金以「核定年資」為計算基準。
86.1.11
86台特二字第1403000號函
公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6項前段規定增發補償金均應依當事人在新制實施後之「繳費年資」為計算基準。
90.3.30
90退字第2012760號函
公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6項規定後段所稱「每滿1年減發半個基數」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時,其新、舊制退休年資合計超過20年而未滿26年者,其應減發之補償金,係以當事人所具「實際任職年資中,每實滿12個月」始予計減0.5個基數之補償金。
93.8.23
部退三字第0932401535號書函
公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6項前段規定增發補償金,係對是類人員於新制施行後必須繳費,而退休給與並未增加所為之補償,因此,應以「新舊制任職年資合併計算至20年止之繳費年資」為核算發給基準。而減發補償金係依第21年以後之核定年資每實滿1年為減發基準。
89.9.11
89退三字第1938627號書函
91.2.26
部退三字第0912111942號令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第6項規定之補償金計算,係以公務人員全部舊制年資為基準,至於退休再任人員再次退休時,其前次退休之舊制年資,應與尚未核給退休金之舊制年資合併計算後,如符合上開規定,始得核給補償金。
91.9.20
部退三字第0912181572號書函
退伍軍人轉任公務人員退休時核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第5項、第6項之補償金,不因退伍軍人在退撫新制施行前或施行後轉任有不同之處理,即轉任前之舊制軍職退伍年資應與重行退休之舊制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再據以核發補償金。

計算範例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5項增發補償金】 假設退休等級:630俸點、月俸額40,500元
任職年資:舊制14年11個月、新制10年6個月15天
核定年資:舊制14年、新制11年6個月
◎擇領一次補償金者:
(15年-14年)×0.5=0.5個基數,核發數額為40,500×2×0.5=40,500元。
◎擇領月補償金者:
(15年-14年)×0.5=0.5%,核發數額為40,500×2×0.5%=405元(每月)。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6項再一次補償金】
案例1 退休等級:630俸點、月俸額40,500元
任職年資:舊制14年11個月、新制10年6個月15天
核定年資:舊制14年、新制11年6個月
◎前段加發補償金:
新舊制任職年資計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為:
(20年-14年11個月)= 5年1個月
按新制繳費年資,每滿半年,增發0.5個基數標準計算:
(5年×1)= 5個基數,惟最高僅能發給3個基數(應增發)
◎後段減發補償金:
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第21年以後之實滿1年年資為:
(14年+11年6個月)= 25年6個月→應減發5年
按應減發之年資,每1年減發0.5基數標準計算:
(5年×0.5)= 2.5個基數(應減發)
因此,此人得核發之補償金基數為:3-2.5=0.5個基數
核發數額為:40,500×2×0.5=40,500元。


案例2 退休等級:630俸點、月俸額40,500元 任職年資:舊制17年3個月、新制10年1個月
核定年資:舊制17年、新制10年4個月
◎前段加發補償金: 新舊制任職年資計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為:
(20年-17年3個月)= 2年9個月
按新制繳費年資,每滿半年,增發0.5個基數標準計算:
(2.5年×1)= 2.5個基數(應增發)
◎後段減發補償金: 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第21年以後之實滿1年年資為:
(17年+10年4個月)= 27年4個月
因其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已逾26年,不再增減補償金。
因此,此人無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6項再一次補償金

三、【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假設退休等級:630俸點月俸額40,500元
任職年資:舊制24年10個月、新制10年2個月
核定年資:舊制24年、新制11年
◎按舊制24年計算應發給49個基數
◎核發數額為:40,500×15%=6,075(無條件進位)
 6,075×49=297,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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